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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二手房房价上涨导致的恶意违约纠纷 日期:2011-11-7 点击:24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杨辰一案中,法院认为正是由于杨辰的不配合,才导致合同逾期终止。因此,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也依法判令由违约方杨辰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除了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外,还需赔偿房屋现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27万元。 法官说,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从维护交易平安、交易稳定,维护守约方利益出发,卖房人以房屋价格发生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善意的买房人向卖房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

  • 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争议 日期:2011-11-7 点击:27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争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中约定:中介公司许诺在四个半月(135天)内料理完此次交易所有手续,若延期未办理完,房屋余款人民币38,000元由中介公司先行垫付给王某,待手续料理完毕后,再由刘先生归还给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中介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中介公司应当向王某垫付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待手续料理完毕后,再向刘先生追偿该购房余款。...

  •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二手房买卖中买受人的义务 日期:2011-11-4 点击:25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二手房买卖中买受人的义务 给付价金的义务。当事人对价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价,也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算房价。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约定数额的价金。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出卖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受领房屋及其有关权利凭证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其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有受领的义务。在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房屋的交付...

  • 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的真实清晰最重要 日期:2011-11-4 点击:25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交易房屋产权的真实清晰最重要一是买房前,首先要弄清楚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弄清楚房屋的权属,确保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伪造的,其次搞清楚是否有产权纠纷。   二要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产部门是不是真实的,看清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有房。一定要弄清原单位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 ...

  •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日期:2011-11-4 点击:29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已形成三点共识:第一,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的倾向;第二,除非行政机关已作出明确认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宜在判决书中认定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第三,违章建筑的既得收益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具体问题,各个法院意见不一: ...

  • 房屋交易税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有效 日期:2011-11-4 点击:53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屋交易税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有效 自从二手房市场出现至今,原本应由卖家来支付的税费,却通过约定转嫁到买家头上,而熟悉二手房市场的人都知道,这是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潜规则”对于房屋交易双方的该项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不同利益方有着不同的观点: 买方张某: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任意转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房屋转让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均应由卖方负担,即便当事人约定该税款由买方负担,该约定也因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故卖方孙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本应由其负担而实际却由我方缴纳的税款。...

  • 房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房子还能继续买么? 日期:2011-11-3 点击:86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解除的效力进行确认,法院会对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作出合同是否被解除的认定。合同是否被解除,应以法院的裁判为依据。如果当事人虽然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却未向法院起诉,只停留在向对方表达不同意解除的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 因协商不成未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没收定金 日期:2011-11-2 点击:371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因协商不成未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没收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房屋为老式花园洋房,产权证及产权调查都没有标明车库面积是否包含在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内。买卖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中未予明确,并双方对车库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非明显恶意或过错。且张某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居间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告知过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包括车库面积。据此判决张某返还定金。 ...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另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1-11-2 点击:32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现在限购令下,很多家庭面临此类情况,想购房,但是不能登记在产权证上,签订购房协议吧,又太伤感情,怎么办呢?是否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早就注意到此类情况,并且标准比较明确。房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但是不是唯一,不能更改的,如果有证明标准产权证登记失误,或者由于政策现在等原因,房屋实际所有权发生变动,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变。 ...

  • 为避税买房不过户存在严重法律风险 日期:2011-10-27 点击:23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梁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本案的抵押权人钟某。正因为买卖房屋时未料理房屋权属变卦登记且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能发生物权变化的法律效力,导致了李某能够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办新的房产证,继而操持他项权证,决定了就该房屋的抵押物权优先于梁某的合同权,钟某也就有权要求梁某腾出房屋,以便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150万元借款。梁某只能在交出房屋之后,向李某追偿损失。 ...

  • 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到手价? 日期:2011-10-24 点击:29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那么,什么是手价”呢? 原来,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需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工本费等,若需要料理银行按揭,买方还需要交公证费、抵押登记代办费、评估费等。卖方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印花税等,若不符合一定的条件,卖方还有可能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手价”针对卖方而言的指不包括交易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有的也不包括中介费)卖方实际拿到价格。手价”情况下,买方承当了本应由卖方支付的各项税费。 ...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 日期:2011-10-24 点击:23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284455元在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并未实际履行,这个价格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张先生实际支付的42万元全部被李女士收取的情形下,张先生以《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284455元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剩余部分房款135545的请求,法院难以准许。最后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

  • 购房合同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该不该赔偿违约金? 日期:2011-10-24 点击:35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能否取得购房按揭贷款,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开发商则应返还首付款并对合同的解除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并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贷款的主体,并不具有保证顺利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只有开发商在宣传广告或合同中作出承诺保证能够提供按揭的承诺的情况下,如果按揭无法办理,开发商才应该对此承担基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按揭,此时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应当赔偿开发商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因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进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 赠经适房指标后反悔,撤销赠与被驳回 日期:2011-10-24 点击:18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赠经适房指标后反悔,撤销赠与被驳回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原是朝阳区洼里乡的农民,其居住的房屋拆迁,并获得拆迁补偿款,用该款为他的2个儿子购买了经济适用房。2005年7月,李先生通过摇号方式再次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款为31万多元。因为李先生没钱购房,他与郑先生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赠与合同》,李先生将房屋赠与郑先生,并有义务配合郑先生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此后郑先生以李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向李先生支付了3万元加价款。郑先生购房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对此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所预见。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在双方的赠与合同已逾5年,因此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仍可主张房屋升值利益 日期:2011-10-24 点击:21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仍可主张房屋升值利益 然而刚性的和硬性的法律规定是不可逾越的因为一直以来房地产的价值一直疯涨,因此原来这类合同的城镇居民买受人虽已居住使用该农村房屋多年,但一旦原农村村民出卖人反悔,多年后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买方腾退房屋,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时买方极其烦恼喊冤,自已有的翻盖了房屋,有的花重金装修了房屋,多年以后房屋大幅升值,便结果却被判返还房屋,往往都“损失沉重” 不过,买受人大可不必太过灰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弥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逾越履行利益为限。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这类案件中,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包括房屋装修、改造费用以及房屋多年以来的升值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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