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多久才能构成违约?...
与中介签了居间协议并付了定金,因购房资格有问题,无法购房,但卖方签了合同,买方未签。需要付中介佣金吗...
钟涛律师按,根据该法律规定,公房征收拆迁不论是数砖头还是什么安置方式,那么都应该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所有,而且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分配方式应该均等分割,具体再考虑实际居住、年老体弱等情况可以适当照顾。实践中, 有些承租人以数砖头为名,居间分配动迁款给同住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住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冻结该拆迁款,并且分割动迁安置房。 ...
不少客户买房都是通过中介,而房屋中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居间协议里面约定中介费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由3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解除和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虽然朱女士与案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中介未全面履行告知及审核义务,导致该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其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对于中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抗辩自己出售系争房屋是到手价,由此产生的佣金及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符合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惯例,对此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居间佣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请,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钟涛律师按,即使在现在房地产调控已经2年的时间,房地产交易一直都没有停止,最近又开始比较活跃了,当然,买房就向买白菜,因为普通购房者根本不知道该如何买房,只是听取中介公司的忽悠,房子只看过一眼,有些房子都没有看过,就缴纳了定金和意向金,那么如果事后感觉不合适,可以拿回定金和意向金吗? ...
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约定一致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中约定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以买卖合同为准吗?...
法院判决童先生双倍返还于先生定金6万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8万元。由于童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于先生丧失在同时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使本可通过与童先生订立买卖合同而获利的机会丧失,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于先生的利益受损,因双倍返还定金仍无法弥补于先生的经济损失,故童先生应赔偿于先生的损失。但由于双方仍处于预约阶段,于先生未全额支付对价,童先生只应对于先生的机会利益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二手房居间合同买方欲毁约及索回定金的咨询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最终未能订立买卖合同的,认定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的关键在于认定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该方将会被中介方追究违约金责任(金额相当于其应支付的佣金)并被相对方追究定金责任及机会利益损失。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双方对买卖合同具体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将被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
h3二手房买卖避开中介自行交易引发居间合同纠纷/h3 上海法制报 交易促成应当付中介费 2007年8月一天,周女士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约定了房价及付款方式,成交价为100余万元。嗣后...
钟涛律师按:在上海市的很多著名中介合同里,包括中原、福美来、21世纪等等房产中介,都会这么规定“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条款是必然会出现在中介看房单已经居间协议中的。那么如果买家先通过一个中介看房,但是后来成交是另外中介促成的,那么是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呢? ...
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争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中约定:中介公司许诺在四个半月(135天)内料理完此次交易所有手续,若延期未办理完,房屋余款人民币38,000元由中介公司先行垫付给王某,待手续料理完毕后,再由刘先生归还给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中介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中介公司应当向王某垫付购房余款人民币38,000元,待手续料理完毕后,再向刘先生追偿该购房余款。...
因协商不成未签订买卖合同,无权没收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房屋为老式花园洋房,产权证及产权调查都没有标明车库面积是否包含在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内。买卖双方在签订居间协议中未予明确,并双方对车库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非明显恶意或过错。且张某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居间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告知过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包括车库面积。据此判决张某返还定金。 ...
尽管法律规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其承担必要的居间费用。但有的中介为确保收益,在买卖居间协议中除根据定金罚则约定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外,还往往特别约定若守约方获得违约赔偿,同意将所获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中介方支付劳动报酬。对此调解时应注意到,此处的“劳动报酬”实际就是中介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故不应简单采信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字面含义,要向中介公司指出其设定保底条款将造成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其最终获得的往往只能是相对客观的必要费用。 ...
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争议古语,教导我不要趋炎附势,这样的人,虽然面面俱到,往往活的很累。但是如果另一个极端,每日长吁短叹,也是不可取的两个极端的人在现今的社会少么?近年来,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议越来越多,记者从武汉仲裁委员会获悉,该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
夫妻分居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在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分居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学者认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保留夫妻关系,但“这期间,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夫妻双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之外壳而没有彼此的协力与合作关系存在,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故而主张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及购置物品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已经由各方独立行使,他方极少参与。但是笔者认为,仅此理由不足以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理由有三:...
现在 很多中介公司将原来签订的《居间协议》一分为二,即《居间协议》和附件《房屋买卖协议》,这一分从法律上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仅仅是一份《居间协议》那说明双方实际上只是达成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