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协商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婚生子所有,有什么办法或措施能保证该房产不被登记方私自抵押或出卖?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风险。
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房产赠与给孩子所有。但是考虑到孩子还没有成年,很多地方不让把房产单独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去。或者说现在有贷款也没办法过户,那么在漫长的等待期间有什么办法保证不被产权证的这一方私自抵押或出售呢?
难度还是很大的。一种方式是在上面先做好抵押登记。提前保障好相应的份额。这样如果他去再去抵押或出售的时候,你作为抵押在先具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一种方式,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再由子女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履行过户手续,即使暂时不能过户,也可以通过法院一直查封这个房子,三年一续封,到期再续封,调解书或者是判决书,就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通过这种方式一直查封到可以过户的时间为止。这样就可以确保这中间不会被私自抵押或出售。
当然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把房产证上先加上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这样的话,一个人就没办法单独出售或者抵押了。涉及到房屋处分,必须产权证上全体共有人共同到场签字才行。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有一些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做一个异议登记。把房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异议登记也能阻却私自去抵押或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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