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多久才能构成违约? >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多久才能构成违约?

时间:2013-8-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徐某某与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徐某某系系争的本市乌鲁木齐北路某号2016室房屋产权人。2010年2月23日,宋某、徐某某经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宋某向徐某某购买上述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5万元,以上房屋总价为徐某某到手总价,所发生税费由宋某承担;宋某为表示购买房屋诚意,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5万元,徐某某在协议上签字,则宋某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未书面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上述协议签订后,徐某某于2010年2月24日收取定金5万元。2010年3月10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宋某|本文来自www.house64.com/上海房产律师、徐某某发出通知函,要求买卖双方在2010年3月13日上午10点到中介公司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某收到该通知后,于3月12日回函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房产价格评估书及房产买卖的完税价格。徐某某在发出上述函件后,并未在3月13日到中介公司进行合同磋商。2010年3月15日,宋某通过中介公司向徐某某发函,通知徐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中午12时到居间方新闸路某号按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某以3月17日当天上午10点才收到函件为由,未至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徐某某通过中介向宋某发函,认为最终完税价格和与此有关的材料是买卖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由于居间人未提供正式书面答复,徐某某无法得知合同价格,违背交易常规。因徐某某再次未到场签约,宋某于2010年3月17日通知徐某某,要求解除买卖协议,并要求徐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徐某某3月23日回函,同意解除买卖协议,但认为己方不具有任何违约行为。

  2010年4月,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徐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约定徐某某到手价格为105万元,由宋某承担全部交易税费,买卖双方对系争房屋交易条件已经作出明确的约定,交易双方应当据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没有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但买卖双方对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是有预期的,徐某某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在2010年3月10日书面通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徐某某未能到场。此后宋某在3月15日再次通知徐某某签约,徐某某仍未到场进行磋商。尽管徐某某声明其收到宋某通知的时间为签约当日上午,无法赴约,但是徐某某就其未到场签约的行为未及时通知宋某及中介公司,也没有另行约定签约时间,徐某某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拒绝签约。房屋交易价格的评估并不是房屋买卖交易的前置程序,徐某某以中介公司未告知评估价格、买卖合同的条件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签订合同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2010年3月17日宋某通知徐某某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徐某某回函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自徐某某函件收到之日起解除。宋某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向徐某某支付定金5万元,徐某某也已收取,该定金性质应认定为立约定金,是为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设的。徐某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约定的买卖条件与宋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徐某某未实践其签约的允诺,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判决: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徐某某提起上诉,认为:系争房屋系办公用途,以评估报告确定价格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且从2010年2月23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到中介公司第一次通知其2010年3月10日签约,期间长达十多天就是为了等待评估报告出具。由于中介公司最终未能提供评估报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在其。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宋某则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为105万。

  本院认为,宋某、徐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某在两次接到通知后均未到现场签约,且在2010年3月17日当日及此后也未与宋某、中介公司联系,以其行为表示拒绝履约,应当依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徐某某虽称评估报告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必要前置程序,但未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在本案审理中,徐某某对房屋价格为105万表示认可,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峰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代理审判员 葛 珉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奕佳

paoup
. TAG: 居间协议 定金返还 违约责任 房产律师 上海律师

查看[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多久才能构成违约?]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使用说明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