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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二手房买卖中买受人的义务

时间:2011-11-4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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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受人的义务

  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对房屋出卖人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1给付价金的义务。当事人对价金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价,也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算房价。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约定数额的价金。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出卖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受领房屋及其有关权利凭证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其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有受领的义务。在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房屋的交付。

  3确定瑕疵和通知的义务与房屋临时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房屋后,应当以通常程序及时检查。如发现有瑕疵,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出卖人。并且,出卖人对房屋有临时保管的义务,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所花合理保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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