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是国家规定五年内不能买卖的吗? 所谓5年内禁止办理产权,只是限制了物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迄今为止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能买卖”。现在许多地方政府规定了拆迁安置配套商品房在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但根据《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
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也就是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叫“法律”,享有制定法律权的也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法律,地方政府制定的只能算是“地方规章”而不是“法律”。我们在来结合上海的相关规定来看,上海关于规定拆迁安置房不能在五年内上市交易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二 ○○ 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制定并有市政府颁布的,因此该规定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规章不是“法律”。. TAG: 物权 合同 买卖 国家 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