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阴阳合同”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
古语,教导我不要趋炎附势,这样的人,虽然面面俱到,往往活的很累。但是如果另一个极端,每日长吁短叹,也是不可取的两个极端的人在现今的社会少么?
二手房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3年11月7日,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委托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支付了中介费并交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42万元房款,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筹办买房事宜。2004年7月8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产权证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交给张先生,张先生发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总价为284455元,故认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收了房款135545元,故起诉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135545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该房屋的所有人李女士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42万元价格出售该争议的房屋,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了张先生和李女士的交易,双方达成的真实交易合同的价格实际为42万元。提交给政府房产部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屋总价格284455元只是为了避税的虚假价格。
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284455元在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并未实际履行,这个价格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先生实际支付的42万元全部被李女士收取的情形下,张先生以《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284455元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剩余局部房款135545请求,法院难以准许。最后采纳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老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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