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以及房东都会让买家当天签订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付款,然后用首付款去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呢?...
恶意串通一房两卖法院认定不属善意取得恶意串通一房两卖法院认定不属善意取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张某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的占有该房屋且正在办理分户产权,过户手续未完成张某没有过错,因此,对张某的房屋,法院不得查封。 综上所述,张某虽然不能基于合同备案使房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由于其已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且对过户未完成没有过错,法院对其房屋进行查封值得商榷。 ...
我和房东在2010年12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月份付首付,但是现在贷款下不来,房子还没iybanli办理过户,房东开始催告要钱,这样合理吗?如果他反悔不卖房了,这样我们可得到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般以阴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准。...
钟涛律师最近代理的徐汇区一套房地产买卖纠纷中,遇到一个问题,买卖双方晚上10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但是由于太晚了,银行关门,于是买家通过pos刷卡给中介,中介出具意向金收条。几天后,卖家要求毁约,认为其没有收到定金,不承担定金罚则。...
房产新政下购房贷款需要谨慎。“如果购房者在政策之前率先进行了网签,在贷款没有获得的情况下,最终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如果购房者不能自行凑足首付,最坏的办法只有解除合同。”她说,由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以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购房者应当及时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要一味认为自己已经违约。 ...
因出现巨大的拆迁利益而反悔协议,二审予以改判...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约定是房屋总价的20%要必须承担吗?钟涛律师按:在购买大量二手房以及一些一手房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一般是约定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通常会约定宽限期,7天以内支付滞纳金,7天以后,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按照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签了房产买卖合同后反悔卖房,应该继续履行。1对母子与1对夫妇签定了1份《房屋买卖业务条约书》,母子俩失约支出了定金,正期待这对夫妇能在规活限期内操持过户时,夫妇俩忽然反悔卖房,只奋力愈加返还定金,但这对母子动摇不承受,要求按条约采办房屋,为此引起牵涉,母子俩1纸诉状将这对夫妇诉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公共法院。...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房屋过户。我和房东打了一个房屋买卖纠纷官司,现在一审、二审已经结束, 二审判决是: 继续履行合同。现在宽限期已经过期, 房东依然不配和办理过户手续,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
新政新国八条出台,二手房不能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2011年,制定是一个调控之年,拐点之年,新年伊始,从中央开始,京、沪、粤带头,全国大部分城市开始出台限购政策,以户籍为标准,本地的不能超过2套住房,外地的不能超过一套住房。...
钟涛律师解读2011年1月31日上海出台国八条细则导致贷款成数减少能否解除买卖合同2011年1月31日上海落实国八条事实细则,出台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房屋买受人能否以银行贷款成数减少等政策变化、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国家出台营业税调整政策可以借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和卖家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税费由买家承担,房屋总价为500万。但是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非普通住房征收全额营业税,那么我可否借此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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