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女士4年前以22.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望京的一套二手房,200X年6月崔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却一直拖着没有为陈女士办理产权证,陈女士将其告至法院,开庭时,崔先生拿着一份200X年的判决,由于该房是崔先生从原单位购买的,崔先生未按约定工作满七年,故将该房判给崔先生单位。因合同已无法履行,故陈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万元订金,并且要求崔先生赔偿房屋市场价与合同交易价的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判决如下:“陈女士与崔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崔先生退还陈女士扣除供暖费后的订金1.4万余元,并支付陈女士高达47.6万余元的违约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买方陈女士要求的房屋价值与原签订合同时的房屋价值出现的差价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注重了对买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我公司也有着积极的影响,现就其法律依据作如下分析:
- 1、 订金的实质意义: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 2、 关于违约责任中的“三金”包括:违约金、定金及损害赔偿金。
- 3、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依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罚则的相关法规,来弥补自己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