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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时间:2011-5-1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关于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案例

-关于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回放:
     陈女士4年前以22.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望京的一套二手房,200X年6月崔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却一直拖着没有为陈女士办理产权证,陈女士将其告至法院,开庭时,崔先生拿着一份200X年的判决,由于该房是崔先生从原单位购买的,崔先生未按约定工作满七年,故将该房判给崔先生单位。因合同已无法履行,故陈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万元订金,并且要求崔先生赔偿房屋市场价与合同交易价的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判决如下:“陈女士与崔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崔先生退还陈女士扣除供暖费后的订金1.4万余元,并支付陈女士高达47.6万余元的违约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买方陈女士要求的房屋价值与原签订合同时的房屋价值出现的差价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注重了对买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我公司也有着积极的影响,现就其法律依据作如下析:

    1、 订金的实质意义: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2、 关于违约责任中的“三金”包括:违约金、定金及损害赔偿金。
    3、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以依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罚则的相关法规,来弥补自己的相关损失。
    4、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当违约金<实际损失,可要求增加
      当违约金>实际损失,(过高于损失),可要求适当减少
      当违约金>实际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适用违约金
      该案中的情形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该案中法院就是使用以上原理作出的最终判决。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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