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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针对涉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地房屋买卖建议明确房屋非质量性瑕疵告知义务

时间:2012-9-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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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针对涉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地房屋买卖建议明确房屋非质量性瑕疵告知义务
近日,普陀区法院收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购买二手房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内曾发生自杀事件,为此,原告以卖房者在售房时未告知房屋系“凶宅”为由,起诉至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因信息不对称,购房者购入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即民间俗称的“凶宅”时有发生,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对购房者的救济仅限于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情形,欠缺对购入涉及民俗忌讳的“凶宅”的相应救济,导致实践中存有两个不明确:一、“凶宅”是否属于房屋信息尚未明确。根据交易习惯,房屋交易信息多集中在房屋产权及是否影响实际居住使用方面,对于“凶宅”是否属于房屋信息部,法律则未予以明确。二、卖房者是否应如实告知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卖房者应告知其房屋产权有无查封、抵押及债务纠纷,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诉情况,对“凶宅”信息是否属于卖房者告知义务范围,则未明确规定。
  为此,该院提出两点建议:一、明确重大非质量性瑕疵告知义务。类似“凶宅”信息,虽非属重大质量性瑕疵,因涉及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仍对购房者实际居住使用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亦属于房屋瑕疵,建议法律明确卖房者对该类信息的告知义务,完善交易秩序。二、特别约定合同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卖房者明确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房者对“凶宅”事项的披露义务条款,以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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