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的消息发出后,买方上门看房,要求降低价格,双方以112万成交,买方交了定金1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如果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贷款,该房屋买卖协议自动终止,定金全额返还”。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因政府出台一系列限制贷款的措施,社会上在传说房价可能要跌,买方有了后悔之意,向房主表示自己资信条件不好,申请不到贷款,他无力购房,要求要求终止协议,返回定金。
房主同意终止协议但要扣下定金,而买方则坚持贷不出款的责任不在自己,要求返还定金,两人法庭相见。
经过法庭调查,证明买房不买房并不是银行不批准贷款,而是买方故意不办贷款,贷款不成的责任在买方,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10万定金不予返还。
律师点评:
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买方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已交定金,就必须证明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责任不在于他。既然买方无法证明贷款不成的原因是排除他以外的原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的风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写的“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贷款”中的“无法”,是指客观上不能,而不是指主观上不去办理的原因,买方因资信问题不去办理贷款,不属于合同可以无责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买方已交定金不予返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TAG: 不办理贷款 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 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