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家住普陀区的王小姐咨询:
我今年30岁,在浦东新区上班,我的父亲、母亲在2008年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在他们离婚前合盖了一栋2层楼的房屋(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离异时协商时,他们共同愿意将该房屋给了我,并将此项协议写入了离婚协议书,此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了。
2、但是现在我的叔叔向我提出该房屋为我已经去世的爷爷所建盖,他们也有份额,要求分割部分房产。
3、那么,请问1、我所持有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用作我是房屋合法所有者的证明?
4、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有力证明我是所有者?请出对当时情况了解的人有用吗?
1、我所持有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用作我是房屋合法所有者的证明?
:可以做为你拥有房产所有权的证明,如对方否认,可诉讼。
2、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有力证明我是所有者?请出对当时情况了解的人有用吗?
:可由你和父母出面持协议向当地房地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产证的登记证明效力最高。
如各方协商不成,则可诉讼解决,确认房产的所有权
请出对当时情况了解的人有用吗?
:当然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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