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丹、张皓系兄妹关系、崔阿姨是他们的母亲,崔阿姨和故去的老伴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徐汇区东安路上的房屋,但是崔阿姨的老伴去世后房屋的产权人一直没有更改,依然是崔阿姨和她的老伴的名字,2009年6月崔阿姨想把该房屋卖掉,在中介公司挂牌后半个月的时间就有人看中了该房屋,对于价格等方面都很满意,所以就签订了居间合同,签合同的当天是张丹陪崔阿姨一起去的,签字的时候也是两个人一起签字的,由于中间涉及到要更正产权人的名字再交易,所以约定的签约日期为三个月以内,8月份上海的房价又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涨价,加上产证尚未出来,所以在张丹和崔阿姨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就以另外一个继承人张皓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交易,同样也只愿意退还定金5万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变更房屋的产权,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换句话说居间合同并非以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为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并非必须要有所有产权人签字。
我们都知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要经过全体产权人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尽管产权人未签字,但是事后明确追认的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合同将因为侵害了产权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真是因为很多人对于上述观念非常熟悉,所以才导致了对居间合同是不是必须也要产权人全部签字才生效的误解,正如上文讲到的一样,居间合同实际上是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目的是预约,目的是限制签字的人应该保证届时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能够届时签订的就是合法的履行了约定,否则就构成违约,明白了居间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就明白了为什么居间合同不是一定要产权人签字才生效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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