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先生、冯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先生是刘阿婆的儿子,早年他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普陀区白玉路上的房屋一套,09年6月份他们想把房屋卖掉买一个比较大一点的房屋,所以就把房屋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2009年7月初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张先生与郭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并且收取了郭先生5万元定金,但是只有张先生一人在协商签字,收据也是张先生一人签字,协议约定30天内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到期后由于房价一直上涨所以张先生就萌生了毁约的念头,所以在30天尚未到期的时候通知郭先生由于自己的母亲刘阿婆不愿意出售房屋,居间协议刘阿婆未签字所以是无效的,只愿意返还50000元,不愿意双倍返还。
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变更房屋的产权,所以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换句话说居间合同并非以直接改变房屋的产权为目的,所以居间合同并非必须要有所有产权人签字。
我们都知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要经过全体产权人签字才能生效,或者尽管产权人未签字,但是事后明确追认的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合同将因为侵害了产权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真是因为很多人对于上述观念非常熟悉,所以才导致了对居间合同是不是必须也要产权人全部签字才生效的误解,正如上文讲到的一样,居间合同实际上是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目的是预约,目的是限制签字的人应该保证届时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能够届时签订的就是合法的履行了约定,否则就构成违约,明白了居间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就明白了为什么居间合同不是一定要产权人签字才生效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