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中介版本的预约买卖合同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中介要求支付佣金不违法-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我在新政出台前和卖方签订了中介提供的他们自己印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在因我贷不到款凑不到全额房款被迫退房,买方也同意我放弃定金而解除买卖合同。当时约定的是卖方实收价,佣金和税金都由我承担。我和中介另外签了份居间合同,约定即使没有签订正式的国土房管局版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也要支付佣金,是成交价的两个点即2.5万元。现在我和卖方前面签的实际上是份预约买卖合同,因退房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中介现在要求支付佣金2.5万元合法吗?
上海市房管局的示范文本《上海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规定居间方只能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才能收取佣金,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只能收取必要费用(不超过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因居间方原因导致的除外。但如果签订的不是上面国土房管局的版本,实践中中介提供的预约买卖合同版本约定了成交价格、支付方式、交付使用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签订正式的国土房管局版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完成房地产登记中的正式合同文本的需要。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你们签订的中介版本的预约买卖合同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视为中介已经促成了合同成立,中介要求支付佣金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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