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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擅自卖房,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7-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夫妻一方隐瞒擅自卖房,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客户咨询】
1、张先生与妻子结婚10年,前不久夫妻关系紧张,妻子悄悄将5年前用共同积蓄买下的一套房产给他人,并约定近期交付、过户。

2、张先生知晓后坚决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但买家不同意。

3、张先生询问:由于房产证权利人一栏仅有妻子一人,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这套房产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房屋公示的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妻子一人,所以此次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房产权利公示的信任,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张先生有证据证明买家存有重大过错,或与妻子恶意串通等情节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例探讨】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七条 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共有人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十一条 无处权的人处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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