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7-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案例析】
  甲通过中介机构向素不相识的乙购买二手房一套,双方订立了书面购房协议,甲按约定支付了16万元房款,剩余房款2.28万元待甲与乙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给付。乙则向甲交付了房屋的全部钥匙,甲进行简单装修后入住。到了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乙却一再推托办理过户手续,并外出打工,行踪不明。 
乙的妻子丙认为乙背着她卖房,向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系善意、有偿取得,该合同有效。

 钟涛律师认为,构成善意有偿取得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买受人须善意无过失且为有偿取得;二是不动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符合这两个条件,该交易行为应是有效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推敲,对“取得”的解释不能过于狭隘,即认为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才叫取得,合同才因此有效。笔者以为只要具备善意、有偿即可,此种观点可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理解。卖房自然是属于因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如果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房屋出卖人虽个人行使卖房行为,可是该行为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同意意思表示的,有理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和乙素不相识,更无从了解乙的夫妻感情状况,通过中介从乙处有偿购买房屋,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该房产未过户,是因为乙的推托造成,甲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甲占有该房初期,未受到来自乙的妻子丙的阻挠。笔者认为,甲有理由相信卖房系乙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即表明了购房人甲为善意第三人。 
  我国法律虽规定了不动产的取得适用登记主义原则。这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为维护交易安全秩序,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乏例外情况。如买受人购房后进行了装修,增加了较大价值的添附,并已实际入住的,即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只要买受人是善意、有偿取得,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这也是经济效益原则的体现。
 

paoup
. TAG: 上海房产 律师 夫妻

查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