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我一个朋友刚买了一个房(2009年12月底买,现在已经过户完毕),房主的房是2004年买,2005年房主一个人6月入住,2007年6月拿到产权证,不知道贷款什么时候还清的,大概也是婚前。房主现在已婚,2007年拍结婚照,2008年初结婚登记,房主的爱人不在北京,好像来北京也不方便,恰巧房主户口本还是未婚,出售时,我的朋友(买主)签订贷款时,他和房主均签署了一个单身声明。据我的朋友说,房主在中介也签了一个什么声明(大概是中介的免责声明,声明单身,如果毁约和中介没关系之类。)现在房子虽然已经过户完成,但北京的房子价格谁也说不好,我的朋友的担心是这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房主是故意以单身名义卖房,日后如果房产继续升值,房主以夫妻财产未经过爱人同意出售,合同无效怎么办? 谢谢!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拿着房产证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房价上涨后,又以未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来向买方要挟,要求增加房屋价格。按法律规定,共有权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这就是此类恶意毁约卖房人常利用的法律规定,碰到这种情形,有不少购房人常常无奈接受对方的条件。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防止这种情况下,卖房者恶意毁约的情形。
首先,要注意卖方提供的房产证。
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只登记签订合同的人自己的名字,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除了登记自己的名字外,还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并签字,否则将来夫妻另一方可以以未经过他的同意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针对的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适用的。损失赔偿责任即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你把这两个责任约定清楚了,那么即使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真是无效的,那么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卖房人之所以恶意毁约或者以毁约相威胁,其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取得更大的利益。如果你有明确的赔偿责任,卖房人知道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那么往往还是选择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有碰到过好几例,就是这样的。刚开始卖房人还一直坚持要加价,并且告诉买房人如果买房人起诉则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而且官司还可能拖地很长,可是待买房人真的向法院起诉之后,便立即要求买房人撤诉并与其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要注意当地房管部门对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的要求。
各地房管部门对于办理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以福州为例,福州规定只要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到场签字就可以了。而福建省的其他地区,有的规定已婚的卖房人需要夫妻同时到场签字,未婚的卖房人则在办理手续时要提供未婚证明。因此,这方面也要注意,如果你当地的房管部门对房产过户有一些特殊要求的话,将来卖房者想毁约时,也会利用相应的漏洞来威胁你。
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全面注意以上三点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卖房人不太可能选择恶意毁约,因为这样卖房人损失将更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卖房人都是恶意毁约的,有的确实是夫妻一方想借机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本着共同建立社会和谐大家庭的原则,处理好家庭内部的问题和买房人的损失。 . TAG: 钟涛 上海房产 律师 夫妻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