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2003年12月,我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7500元,计总房款109万元。签约后我当场按约定预付房款30%,其余70%办理向银行按揭贷款,2004年7月底前交房,违约金5%。到交房时我要求张某交房并同时办理协助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却遭到张某拒绝,张某说:我房价涨了,房子不卖了,算我违约,赔偿 你5%违约金。我不同意,请教一下,我该如何处理?
张某这种行为系严重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房价上涨或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的原因,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也不能仅仅赔偿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另一方同意外。
因此,你可以先通过与张某再协商一次,要求他全面履行合同,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提醒】
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生效,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只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但并不能就此可以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守约方同意外,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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