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
1.在居间协议上如只有其中一产权人签字,此居间协议是否为无效?
2.如果产权人之一的全权委托人与我们签署了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能否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
3. 退款协议和补充协议都是中介白纸黑字打印出来的,能否作为居间合同的一部分?
事实经过:本月11号与一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以196w先预付5w定金买一套二手房,当时只有产权人之一的全权委托人到场和我们签字,另一产权人并未出现。(事先我们不知情,以为委托人是所有产权人的委托人)
在协议上注明本月19号去看房若满意就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结果19号接到中介电话说房主声称有人开价210w买他们房子,问我们要价205w,否则不卖。我们不同意,20号就去签退款协议,说因只有其中一名产权人的全权委托人签字,所以只与赔偿我们2.5w。我们同意并签字,但对方并未出现。中介说第二天会让其签字。
21号又接到中介电话,说房主主动退步203w就同意卖房。我们仍坚持退款。
22号又接到中介电话,说房主同意原价卖给我们,但是要等到25号另一产权人归来才能看房并签合同。我们感到这很有可能是房主想再一次的拖延时间的提出的说辞,不同意,仍坚持退款。此时中介拿出一份补充协议,注明说7月25号另一产权人必须出现陪同看房,如果满意,当天签订买卖合同,如果逾期,则必须退款并且赔偿2.5w且赔偿中介1.5w,7月26号后交还定金的,每日追加定金的0.5%作为滞待金。这份补偿协议的签署人也只有产权人之一的全权委托人,并无另一产权人。
1、如果产权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效力是可以认定的。2、委托人必须持有产权人亲笔签字认可的委托书,最好是公证委托的委托书,否则真假难辨,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产权人本人所签,且产权人事后也不认可的,则产权人可以推翻整个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候的补充协议可以做为诉讼证据。
3、补充协议和退款协议如果均由买卖双方签字认可的,可以作为居间合同的一部分。
4、建议您在日后购买此套房产过程中遇有需要签字认可的文书时必须由双方所有人员到场当场签字,并双方各执一份原件,千万不能出现原件在对方或原件存于中介、双方各执复印件的情形,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诉讼的证据的。
5、民事活动中的协议、合同之类的文书若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另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对已签字的一方较为被动。另一方完全可以选择以未签字认可为由推翻协议的内容,也可以选择签字认可协议从而使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6、另外,据您所述,该中介的居间活动不是很规范,建议谨慎处理该购房事宜。
这是由上海房地产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