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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没签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关系仍然成立并生效

时间:2010-3-1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买方支付购房款,再审法院认为:双方经房产经纪公司中介相识。卖方交付房屋,标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了要约、许诺的合同顺序。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当事人、标的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具备,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一个是共有人未全部签字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第二是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两个问题。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有效。钟涛律师认为检察院的抗诉和再审法院的判决都充说明白了道理。共有人虽然未签字,但其明知房屋买卖事实,并具体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否则有悖老实信用原则。同时,买卖合同只要具备了生效成立的要件,当事人、数量、标的等合同必需具备的要素,就应当认定为成立,而不问是否以书面的形式。  

房产律师提示关键词:共有人未签字、书面合同、上海房产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事记  

买方至中介检查卖方产权证,2001 年 4 月 1 日。权利人为卖方和其子某某。  

买方支付给卖方房款 30 万。 2001 年 5 月 1 日。  

卖方书写收条交买方收执。 2001 年 6 月 18 日。  

卖方向买方出具协定书,2001 年 7 月 12 日。许诺其负责料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买方入住系争房屋。 2001 年 8 月 1 日。  

买方起诉卖方料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卦登记手续。 2001 年 9 月 1 日。  

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系争房屋租赁价格鉴定。 2001 年 9 月 15 日。  

卖方反诉要求买方支付房屋使用费 4 万元。 2001 年 10- 月 15 日。  

法院向卖方儿子某某进行调查,2003 年 7 月 8 日。其明确表示不同意买卖系争房屋。  

背景: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脱离中介自行交易。  

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平安、制止失信行为  

并且卖方和其子某某共同搬出系争房屋,检察院抗诉认为:买方将房款交付给卖方。买方入住系争房屋并使用至今,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卖方儿子对收取房款和搬离系争房屋并交付履行行为时明知的卖方以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而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从促进交易、保证交易平安和有效制止失信行为,公正衡平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动身,应当认定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房产律师 www.zhangleilvshi.cn 

再审法院审理意见:不具备书面形式合同无妨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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