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手续送进房管局,审核登记中,被法院查封,我怎么办-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今年年
然后我打电话给法院了解情况,说是卖房人欠了钱,债主
请问钟涛律师,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我还能买下这个房子吗,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我的损失吗?
1、很多人以为当地产交易中心接受材料受理后,即代表房子已经是你的了,产权证肯定能办下来,这是不正确的,在买卖关系的申请被房管部门受理后,房管部门内部有一个法定的核准过程,大约3-30日,在产权核准之前(即物权还处于卖方名下),法院可对标的物进行查封,在产权核准后(物权已属于买方),法院不得查封。
2、你的情况则属于第一种核准之前,这对你是非常不利的,如果此房产拍卖,第一查封人会优先你受偿,这种情况,不排除卖方在恶意转移资产,楼主应立即从债权着手,向法院起诉卖方,要求卖方退还钱款,同时调查一下,卖方或配偶有无其它房产,也向法院提出查封保全申请。
3、你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你的情况,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附录】
在办理交易过户过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是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中的第九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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