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轮侯查封,是有多个原告对被告的同一标的进行起诉,此标的前后被不同起诉人进行查封保全。
第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采取轮候查封,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其实,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你的关键问题在于,被执行人即卖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若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其它轮侯查封人不应参与分配该查封财产;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应采取查封均等主义原则,你和你下面的起诉人可参与分配该查封财产。
第二种:
对于轮侯查封后,如房产被拍卖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我认为此意见可能更为权威:
轮候查封制度的具体模式是:对同一财产,先查扣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可自行处分被查扣财产;而后查扣的法院在同一时间也可以查扣该财产,只不过该查扣效力暂不发生,等到先查扣法院对被查扣财产的处分行为完毕并对该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后,后查扣的法院所实施的查扣行为才会自动生效,其并可依法对该财产再次进行处分。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被查扣财产只有在一次执行完毕后尚有部分价值可再行处分时方有轮候查封的实际意义。因为“轮候”的概念就是为了使一物(财产)在其价值范围内能保护多个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轮候查封制度是我国法律关于查扣制度的一种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