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反悔不过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强制过户
2003年8月,房主余某以57000元的价格将其座落在睢城镇中山居委会民主巷一处两层楼房地产及附属设施(房产登记在余某名下)出售给郭某,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郭某给付了合理对价后,余某将房产、土地证一并交付郭某,郭某于当日入住至今。近年来,郭某多次要求余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余某以原房价过低、卖房未经家属同意为由毁约拒不协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郭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余某应当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而郭某签订协议后,按协议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占有使用房产多年,从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考虑,郭某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余某之妻作为夫妻关系一方,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房产)疏于管理,对余某处分房产的行为多年不知情,有悖情理。综上,余某毁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安全,其翻悔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钟涛律师认为:买卖协议订立后买方已入住房屋多年,但房主毁约拒不协助过户。房主毁约无正当理由,应该判决房主承担转让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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