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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属于多人以上共有,签订居间协议买卖合同之时要全部签字,或者要求到场人出具保证书-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如果房产属于多人以上共有,签订居间协议买卖合同之时要全部签字,或者要求到场人出具保证书-应要求签字人书面承诺承担定金责任

【案例析】

一套二手房的登记权利人是父女两人,父亲代女儿和买方签署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收取了5万元定金。

    协议约定:在居间协议签订十天之内,父女二人与原告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类似合同。

    同时父亲承诺:若女儿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不能签署买卖合同,则父亲愿意承担 《居间协议》的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责任。后来,女儿果然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遂起纠纷。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曾经承诺“出售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收取定金已取得共有的授权,若因共有人拒绝出售该房屋而导致本人及代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未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人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是对别人是否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出的保证,这种保证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承诺是这位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案件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内容承担定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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