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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合同卖方有二位产权人,只有一个人签字,居间协议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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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合同卖方有二位产权人,只有一个人签字,居间协议有效吗-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二手房居间合同卖方有二位共有产权人,现合同对方只有一个产权人签了字,另一人暂未签,我已交一部份定金给中介监管,我现在悔约的话算不算违约呢?我理解目前这个合同还是个无效合同,但如果对方拖着不签字想看看能不能找到出价更高的买方,那这种合同是不是过了多长时间会失效呢,我听中介说是对方有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会签合同,但不知道这个保证对我有没有保障呢,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合同虽然只有一个产权人签名,如果两个产权人是夫妻或者有公证委托,那么这个合同也可以视为生效了,定金一旦转交业主,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板上钉钉了。

2、你现在毁约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算违约。中介方的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是有效的,有保障的,你可以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没有权利追究其他责任的了。

钟涛律师按:卖家如果存在2个以上共有产权人,签订居间协议时,只有一个人签字,乙没有签字。这个居间协议的效力状态是:有效。

不少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无效的,因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的规定“处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实际上,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没有清楚“共有物处”和“订约义务”的差别。

钟涛律师认为,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的目的,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地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卖家负担的义务就仅仅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地点前来和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涉及到对共有物的处,因此不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因此部人签字的居间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只对签字人产生效力,未签字的人不承担合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如果卖家收取定金,之后又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甚至于恶意毁约,肯定是要承担定金双倍返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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