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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双倍定金返还一审代理词-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9-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员):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钟涛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参加今天的诉讼庭审活动。庭审前本律师仔细审阅了卷宗,询问原告,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案情与今天的审判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我认为被告收取五万元购房定金后,未按期向原告履行义务,也拒不返还原告定金,依照合同法115条,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

 

一、             被告收取的5万元系购房定金,该定金合法有效。

2010324,原告与被告就位于斜土路2981502室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签订了定金协议,被告收取原告定金5万元并出具定金收条。

1、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收取的5万元系购房定金:《二手房定金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据》,也写明该款是"购房定金";。
  2、本案5万元定金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合同约定的二手房定金合同来看,本案定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符合法律规定。

 

二、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按承诺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法115条,应向原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定金协议:

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15天(不超过15天),乙方于2010420日前到与甲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书》。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5天)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签订的,按本合同第五条执行。

以上条文对履约时间约定的很清楚,不超过15天。

在原告提交的短信证据中表明:被告,被告父亲、被告母亲已经明确告知不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定金合同,但是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此套房屋的总价为肆佰壹拾捌万元,原告为了筹集资金,退掉了大部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相关法条:

1、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原告的双倍返还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提交的答辩状称,其在416发出通知,要求19日签订合同。

而早在47,被告的父亲就亲自告知原告,明确表示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一钱赔偿都不会给。在47---9日,双方一致在讨论赔偿事宜。截止到此时,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此时的房价一致在上涨,这才是被告恶意毁约的理由。在417,国务院正式出台房地产调控措施之后,房价面临下跌的风险,被告才赶紧发出所谓的通知信,恶意毁约之后,又想反咬一口,我们认为这是极其不诚信的做法。

被告与原告已经就合同解除问题进行过协商,而且被告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定有明文。违约方承担违约定金责任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义务。否则,无法贯彻《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当事人可否以对方当事人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等预订协议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性质。预定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相对方主张其它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

 

 

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违法合同约定,恶意毁约的行为,根据法律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钟涛

2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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