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函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收函人:赵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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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文: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批准并依法获得法律执业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受管杰华(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本律师具有合法资格作为其代理人,现就委托人与赵剑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郑重向你致函。
委托人于
1、 乙方支付定金五万元给甲方
2、
委托人已经于
特此函告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钟涛律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