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钟涛提醒】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便要按合同办事,否则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孙先生想要反悔,却赔了不菲的违约金,还要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分析】
1、2005年9月27日,孙先生将本市宝华花园某室房产卖给徐先生。
2、协议签订后,徐先生付了2万元定金。
3、去年10月13日,徐又应孙先生要求提前支付了首期款135000元(含定金),并垫付了办理首期产权证的税费2484元。
4、而孙先生却以种种理由不办理正式签约及过户手续。
【案例审理】
徐先生认为,根据双方当时的约定,双方应在产权证办出之日,到土房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因此, 徐先生将孙先生告上法庭,不仅请求判令孙先生继续履行房产买卖协议,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的违约金等。
而孙先生辩称,他并未违约,是原告付款违约在先,办理产权税费已由他自行承担。最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寓房产权证办至孙先生名下后,孙先生无正当理由未依约与徐先生到土房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孙先生应与徐先生继续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赔偿徐先生逾期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同时返还徐先生代垫的办证税费2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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