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3)、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4)、房产面积多大? (5)、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6)、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7)、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8)、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房价与佣金审查。如今二手房买卖大多数通过中介公司,因此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就非常必要。审查内容包括两方面,1.上家的委托价与下家的买价是否一致;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审查的依据是上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上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审查能有效地防止极少数中介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赚取差价或谋取不当利益。
(三)付款审查。由于房屋买卖实行登记过户制度,因此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上下家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关键措施。本律师团队建议采用如下流程:
由于客户需求各不相同,因此付款方式也不是千篇一律。比如,有先交易后交房的,也有先交房后交易的。本律师团队鼓励前者,因为若买卖不成功,交房便没有任何意义,还容易造成装潢款纠纷和房屋迁让纠纷。另外,上下家交接房款时应尽量请律师进行监管。 (四)风险责任转移及合同生效审查。 (1)风险责任转移审查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2)合同生效审查 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五)交房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交房审查,主要是对有关交房条款的审查,其中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下家付清房款,上家迁出户口、付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上下家维修金结清。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户口迁移,由于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户口迁移处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交叉领域,涉及到买卖法律关系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法院不能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对户口迁移直接作出判决。这使得一旦因户口迁出而发生的纠纷,将十分头疼,而且会影响到下家的孩子入学问题。 (六)违约救济审查。主要是对上下家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的审查。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部门倾向于鼓励市民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是一审制,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当然,上下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 TAG: 上海房产 买卖合同 公房 律师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