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 ,男,
原告: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808室;电话:15800502572;
被告:金 ;联系住址: ;
被告:廖 , ;
被告:俞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按期支付给被告够房款共90万元,同时准备了贷款资料,与被告一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因房地产交易中心不能通过136万的较低交易价格,导致税费上升,而被告不肯支付多出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于是被告故意拖延不交易。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三被告至今不肯根据合同约定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事宜。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购买房屋事宜已经达成一致,并已经按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故意拖延,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根据双方之约定,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
附录:
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居间合同复印件
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4、房款付款凭证复印件
5、催告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