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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妻子笔迹私自卖房,房价过低,买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7-2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丈夫伪造妻子笔迹私自卖房,房价过低,买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上海房产律师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还偷出妻子的身份证并模仿妻子的笔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10月30日,北碚区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析】 

1、张丽与王军(均为化名)已经结婚30年。1995年2月,丈夫王军出资购买了一套住宅,并支付了6万余元的房款。2003年7月,王军瞒着妻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准备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

 
2、一个月后,王军向买房者出具了房款收条。当日,他悄悄拿出妻子的身份证,并模仿妻子的笔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申请上签字。之后,该房屋被顺利过户到买房者的名下。

3、今年7月,妻子张丽才知道房屋被丈夫私自出售。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和买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庭审时,王军提出,虽然该房屋是其与张丽婚后所买,但妻子并没有出钱。因此,他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支配权。经过司法鉴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上的字迹不是张丽的,《卖房登记申请书》中的压名指印,也不能确定是张丽的。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张丽与王军是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军在未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该买卖合同无效。另外,买房者在房价普遍大幅度上涨的大环境下,以明显低于原价的价格购入该房,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于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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