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是在2010年楼市新政策出来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付给卖家首付款,但是在办理贷款的时候,楼市新政策出来了,导致我没有办法贷款。现在我想问两个问题:
1、由于在购房前,我清楚跟中介公司表明我必须贷款才能购买这套房子,而我的现金不足以全额付款,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公司非但没把我的这个要求写入合同,还写了贷款不成现金补足,导致我过了2个月了,还无法购买此房,我是否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过失责任?
2、由于新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我是否能取消这个购房合同,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是否能够追究中介的过失责任,这个问题需要你进行举证,对方有什么过错,他的过错与你不能贷款有何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很难追究其过失责任;
其次:你无法获得贷款是否就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需要分别讨论,第一如果你完全是因为房产新政策导致你无法获得贷款,且持有银行的答复函或其他证据,那么,我个人认为:这个情况你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如果你无法获得贷款并非因房产新政,或你无法取得是因房产新政导致你无法贷款的证据,或因你方个人原因或信用原因无法获得贷款,那么这种情况下,你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购房合同,相应地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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