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蔡先生与房主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欲购买一处四合院。但因潘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效。
1、2007年5月18日,蔡先生与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2万元定金,购买潘先生位于西城区的一处四合院,房屋售价300万元。
2、 潘先生和妻子以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签约未经妻子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蔡先生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认为这处房产在2008年9月的价值已经涨到400余万。
4、蔡先生认为致使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潘先生,因此潘先生应该按照房屋升值损失的一半50万元对其作出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1、潘先生在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出售房屋,而且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因此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2、潘先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直接责任方,但蔡先生仅支付了定金,且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其升值与否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升值损失并非蔡先生多支出的交易成本。因此对蔡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合同无效,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婚姻法有规定处理夫妻总大共有财产,应当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买方潘先生有疏忽。
2、无效合同的处理和有效合同有区别。有效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损失不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律法规】
关于无效合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