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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后,买卖双方和平解除买卖合同,房产中介却来起诉要佣金-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7-1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产新政后,买卖双方和平解除买卖合同,房产中介却来起诉要佣金-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钟涛律师按:近期,接到很多客户咨询,说,买卖双方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了,但是中介却起诉要求支付佣金,我该不该支付呢?钟涛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争议焦点】

中介公司认为房产买卖关系虽然已经解除,但经纪人在其中仍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如看房、谈价、签订协议等,因此仍应得到相应的佣金。事实上,近期类似的纠纷很多,因首付比例提高、异地客房贷受限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房屋买卖双方最后解约,而此时中介仍盯着佣金不放。

【案例析】
1、2010年4月10日,市民虞女士通过中介牵线,在市区南苑小区看中一套二手房,并当场向房东支付了2万元定金。

2、后房产新政出台,首付比例提高,虞女士无力支付,便决定放弃购买,并和房东作了商量,最后赔付房东2万元违约金了事。

3、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不料中介公司仍要求双方支付佣金,并称拿不到钱,将不归还房屋产权证明。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中介公司在法律上叫居间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如果房屋买卖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的2万元是立约定金,中介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其付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双方已经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的2万元是成约定金,中介公司则有权要求支付中介费。但中介不能扣押定金,不归还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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