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甲决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卖,与已协商后,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乙,房价是20万元,已于2004年一月1日将全部房款交给甲,一个星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已可以暂时居住甲的房屋。但是二人都没有在合同上签约盖章,于是双方约定先不签订正式合同,而于2004年1月1日已交付房款时再签定。后房价上涨,甲反悔,二人诉至法院。问: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是【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从形式上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双方未签字,所以书面合同未成立(少一方签字都不成立的)。
但司法实践是这样认定的:
甲与乙之间虽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乙购房后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但已实际居住,房款也已全部付清,应视为房屋已实际转移占有,甲与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应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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