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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签订阴阳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7-1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做低房价,签订阴阳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律师按:在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当然无效,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仅是用于避税的价欺约定无效,并不妨碍舍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案例】
1、2007年6月在外地工作的周先生看中了浦东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并委托朋友李小姐签订合同。
2、6月14日,李小姐前往中介,并代表周先生与该房的产权人徐先生协商具体事宜。双方最后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8万元。

3、但徐先生同时提出为少交税收,双方做低房屋的合同价,也就是在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为66万元,另外再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由周先生补足徐先生差价32万元,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双方无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当然无效,因做低房价而追究对方的责任;双方对此协议保密”等等。
4、8月30日,当周先生回到上海准备与徐先生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始科不及地遭遇了徐先生的变卦,由于房价飞涨,徐先生拒绝履行合同,而此时周先生已向徐先生支付了共计82万元的房款。
5、2007年9月,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馀先生声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做低房价,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应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因此自己不需再履行合同。


【判决】
法院判决,虽然原、被告为达到恶意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而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故意做低房价,但关于本次房屋买卖其他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周、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除了关于房屋价款部的约定无效,其他条款均为有效。而且通过双方在该买卖合同订立前签订的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和房款支付情况来看,双方关于房屋价款的真实意思应为98万元,故判令允许周先生继续付清房款,徐先生则必须协助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析】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已经成了“潜规则”,很多买卖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在递交给税务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的价款要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虽然目前这种情况在各区房产交易中心的参考价政策中有所“遏制”,但诉讼中,还是会有当事人以价款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整个买卖合同无效。
然而,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当然无效,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仅是用于避税的价欺约定无效,并不妨碍舍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千万不要自以为是的认为只要自己不想卖房,就可以用做低房价系违法来“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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