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情侣以双方名义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分手应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
恋爱时由双方联名购买、一方负担月供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联名买房时,对房产份额的约定应以双方的实际出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买房时,实际出资不应仅仅以双方交纳的首付款比例为标准,而应把一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投入的款项计入实际出资数额。
所以在按揭贷款买房时,在贷款批下来并转到开发商账户之后,房屋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联名购房双方对开发商的付款义务已告完成,以后支付的月供款只是对银行的还债,而不是对房价款的继续支付。因此如果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贷款,则贷款总额应计入该方的实际出资数额,并以此约定房屋份额。如果以双方的名义贷款,则一般应视为双方在贷款总额内的出资数额相等。如果实际上由一方负担月供款,那么最好以该方的名义贷款,这样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等。否则月供款多的一方只能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在双方共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月供款实际上由一方承担,则该方只是替对方承担了部分债务,其依法可以向对方进行追偿,但并不会必然引起房产份额的变化。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中。而恋人在婚前联名购置房产时,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上述关系,因此双方的财产份额一般需要由双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体现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中,即通过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注意产权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准的)
所以,像这种情况,以双方名义购买,又在房产登记机关约定了各自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的话,就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来分割。如果双方都要求该房屋全部产权又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可先对房屋的总价进行竞价,由竞价高者按照对方的产权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如果一方要,一方不要,如果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要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则可在卖出后再就得款进行分割。
司法部门判断双方享有的房产份额主要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记载为准,如果尚没有办理产权证,则要以双方关于产权份额的声明协议为准。如果双方没有声明协议,则以双方的出资额为依据确定双方应享有的产权份额,此时需要双方对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进行举证。倘若双方都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数额,则根据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为两人以及开发商购房发票付款人亦为两人的基本事实,一般推定为两人共同缴纳了购房款,每人享有50%的权益。这对实际出资多的一方是不利的,也是该方需要尽量予以避免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1)双方签订协议对出资事宜和产权份额作出约定,签署《出资协议书》,或者一步到位,把将来办证和办理按揭均需要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书》提前出具,
(2)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约定双方的产权,这样较为公平合理,万一分手了,也不至于因权利义务失衡而起纠纷
(3)办理按揭手续时,根据月供款是由双方负担还是一方负担决定是共同贷款还是个人单独贷款。双方联名购房后,如果确定由双方共同承担今后的月供款,则可由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种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月供款一般应大致相等。如果双方实际承担月供款数额相差较大,则最好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根本不承担月供款,就没有必要采用共同贷款的方式,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4)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就产权登记错误提起行政诉讼。在双方联名购房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在取得产权证后,如果一方提出产权证中记载的产权份额有误,通过诉讼请求重新确权的,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排除一方通过伪造对方签名或者伪造合同文件骗取主管机关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请求主管机关撤销错误的登记并予以更正。可以把登记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把对方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