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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财产分割纠纷-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6-2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同居手后财产割纠纷-上海房产律师

 

我国只是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割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
,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割,一直未有定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
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
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这也就成了法
院审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所遵行的基本原则。同居期间的财产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
一条司法惯例。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
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
间财产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割惯例受到了否定。家庭关系,一般指夫妻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这些关系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认可的,而同居关系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属于家庭关系,同居期
间的财产割,也就不能再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对此, 同居的财产割与夫妻的财产割具有很大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系法定共有,离婚
时自然割,除非有反证;而同居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除非有反证才能割。本案中,傅雪梅与贺青松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两
人登记为共有人。虽说两人并没有就双方享受房屋权利的比例作出任何约定,但是,由于两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家庭关系,他们的财产
自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而应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比例,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双方出资比例十的清楚,法院按出资比例进行
割,无疑是正确的。  律师
  针对同居财产割纠纷居高不下的现象,提醒: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割财产时,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
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虽说在两人感情好时,这么做似乎有
点难以启齿,但是与可能会因为权益不清而导致的尴尬和伤害相比较,两个人理智地进行约定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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