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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中妻子替丈夫签字房屋买卖有效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6-1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产买卖合同中妻子替丈夫签字房屋买卖有效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钟涛律师按: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问题明确解释: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赵萌和其丈夫张永强在签订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续,也未和原告刘东明签订楼款的资金监管协议,诉讼中又一直以张永强未回国、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 刘东明作为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决赵萌和张永强双倍返还该笔定金是正确的。
【案例析】
1、  赵萌的丈夫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国内外,赵萌常年一个人留在家中,感到深圳工作压力大,又很孤独,于是,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出售现居住的四季花城房产,离开深圳。 

2、2007年5月10日,赵萌经过世华地产的撮合与刘东明达成购买意向,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3、双方在《合同》的备注中写有:“张永强不能到场,现赵萌代表张永强参阅、理解,并认可同意签署本合同,如张永强对该协议有异议,赵萌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随后,赵萌以自己名义,并代丈夫张永强签订了合同。 

4、2007年6月,也就是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中介公司几次打电话给赵萌:“你要来我们这里办理首期款监管了。”刘东明也打电话给赵萌“我在等你来办首期付款手续,接下来再办理赎楼手续”。“我老公还在国外,现在不能回来,没办法办理赎楼手续”。赵萌以“手续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婉拒。 

5、几次催促,刘东明见赵萌再没有卖房的想法,遂于2007年9月20日向龙岗法院起诉:“被告赵萌与张永强二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给原告带来了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刘东明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双倍返回购房定金10万元。 
6、赵萌认为,当初签合同时就是自己代替丈夫签的名,有不合常理之嫌,后来到国土部门咨询了解到,如果没有丈夫亲自到场,或者委托证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房屋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才发生了不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的事实。赵萌的想法是“自己没有主观恶意,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合同生效赔付双倍定金 】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萌承认,其签订合同前电话告知了被告张永强,并征得张的同意后,才出售涉案房屋,以上事实足以令原告刘东明及第三人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赵萌取得被告张永强的授权代为出售房屋。而被告赵萌以自己名义代理张永强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赵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是赵萌不予配合资金监管和赎楼手续所致,依法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赵萌、张永强二人返还原告刘东明双倍定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海房产律师解析】

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一栏中,赵萌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还代签了张永强的名字。在当日开具的定金收条上,赵萌也在收款人一栏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张永强的名字。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问题明确解释: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赵萌与张永强二人卖房是其共同意思的表示,事后,刘东明和中介公司均打电话给张永强,其自始至终没有否认不知道,或不同意卖房这一事实。

  假使真是赵萌擅自处了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续存期间,部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共有财产的赔偿”。

  本案当中,原告刘东明符合善意第三人要件,应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赵萌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应当承担房屋买卖关系的后果。   法院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都知晓涉案房屋的产权属赵萌和张永强共有;在该合同卖方一栏,上诉人赵萌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也代签了张永强的名字。可见,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赵萌以本人身份以及张永强的代理人身份与买方签订的,而非自己一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因此,赵萌的行为构成代理行为,而非无权处行为。

  赵萌和其丈夫张永强在签订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续,也未和原告刘东明签订楼款的资金监管协议,诉讼中又一直以张永强未回国、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

  刘东明作为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获10万】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且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赵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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