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甲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房款为10万元,于2008年1月1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但乙在2008年1月1日未付房款。且乙后来明确表示将不付给乙房款。在此情况下甲想解除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本案中的乙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才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那么,甲能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另外,可否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呢?
甲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价款。因为本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买卖该房屋,因此实际上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并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本案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房屋,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要求乙方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更加容易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