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的出台导致大量二手房交易中买方的按揭预期落空:部分买方需要增加首付,部分买方甚至根本贷不了款,要买房只能一次性付款,而在房价动辄超过百万的上海,不要说一次性付款,就是增加一两成首付也是买方一时难以做到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大量的交易在客观上无法履行!
关于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构不成不可抗力,但并不是说买方就只能听天由命,相反,买方应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现提出如下处理方案供买方参考:
1、对于合同中有 “按揭不足或不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约定的,在取得银行证明后第一时间给业主发送《解约通知函》,以免给业主造成损失;
2、对于合同中有“按揭不足或不成由买方自筹资金补齐或一次性付款”且有高额违约金约定,但买方又无力补齐或一次性付款,事实无法履行合同的,买方应当在第一时间给业主发送《磋商通知函》,通知业主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愿就合同无法履行的后续事宜与业主进行协商,并明确告知业主“为避免合同不能履行后给您造成损失,您在接函后即可另行处理涉案房屋,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3、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按揭不足或不成的解决方式的,分别按揭不足或不成的原因第一时间致函业主合同终止履行并进行协商解决;
4、在尽了上述告知义务,仍旧无法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业主要高额违约金,买方无法接受),积极搜集材料,做好委托律师应诉的准备。
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开发商经常采取商品房预售的方式筹集开发资金。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往往不签订正式合同,而签订一份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由买受人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
上述定金由买卖双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只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履约定金,而上述定金的性质则属于订约定金,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
由于《合同法》未规定订约定金,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订约定金的性质予以明确,该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规定,毁约后定金能否退还,则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一手房买卖,购房人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若购房人在新政出台后,预期房价下跌不按照约定时间去签订正式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要回。如果按照约定时间同开发商商谈正式合同的签订问题,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则系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本约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因根据楼市新政中关于停止给异地置业者贷款的规定,买方无法贷款购房,则可视为情势变更,在没有约定按揭不成合同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免除买方的责任,定金应予退还。
而对于二手房买卖,买方签约并交了定金后,若预期房价下跌而毁约,定金也要被没收。此外,买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即房屋贬值损失。比如由于政策出台后房价迅速下跌,买方毁约,导致卖方因房价贬值损失50万,则卖方除没收定金外,认为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向买方追讨房屋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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