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又称配套商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所以,该类房屋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所约束,它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那么,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业主在5年内就不能买卖了吗?或者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所称的中低价普通商品房 (简称“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鉴于上述《办法》,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动迁所得的安置房,其性质都是归属一定的主体,也就是说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只不过是时间的长短而已,所有权人是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且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前提是该处分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尽管限制转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是相关管理单位制订的,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为无效合同。
动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这种合同是附期限、附条件的,就是说在期限未至或条件未满足时,即使签了合同,也办理不了过户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此类动迁安置房属配套商品房性质,受5年限制转让的约束,也就是说产证下来后在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这种动迁安置房买卖风险极大,由于在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如遇房价上涨,上家极易违约,如遇价格下跌,下家又会不情愿购买了,如不能在合同中对相关情况及问题给与充分的预测和明确,就会导致房款交了,最终房子不是自己的。还有一种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动迁而享有的动迁安置房,此类动迁房在上海本地没有什么限制,在产证下来后可自由上市交易,相对来说风险要小一些,但仍然要在买卖合同将相关的问题细化,以做到万无一失。张浩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经验结合动迁房买卖实践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动迁房买卖整个流程的相关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法律意见书、动迁房买卖合同、卖家承诺书、买卖合同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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