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解答:在手而非房屋买卖中,相信不少人遇到这个情况,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东又偷偷的讲房屋卖给了其他,碰到这个情况,返还房价没有问题,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还要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并且,不少房东自己都没有算过清楚,主动违约到底划算不?下面,钟涛律师解答一个案子,分析 如下,
【闵行区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2002年1月24日,姜先生以24.5万元的价格将一套82.39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了过先生,并签下了《房屋买卖协议》。在过先生支付了房款20万元之后,余款4.5万元约定在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再行支付。签约后,姜先生即交付了房屋。但是,在以后的时间里,姜先生不但没有为其办妥房地产证,而且还传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属于自己的这套房屋已被姜先生以41万元的总价又卖掉了。
过先生在法庭上陈述,由于房价上涨,姜先生对卖房早有悔意,曾提出退款退房的主张。在遭到拒绝后,又将此房卖给了黄先生,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姜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除令解除当初的合同外,还提出了主要的以下几项请求。一是姜先生退还已支付的20万房款并利息损失;二是按实际审价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法庭上,姜先生同意退还20万元的购房款及相关利息、赔偿违约金1万元,但对对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金额则认为没有必要。经查明,系争房屋 2003年12月31日的公开市场评估总值计4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过先生与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在协议的实际履行中,姜先生又将房屋卖给了黄先生,以致过先生与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姜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过先生要求解除其与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退还房款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成本核算】
有人给毁约的姜先生算了一笔帐。41万相比24.5万,姜先生本来可以赚得16.5万元。但是,由于毁约,他在赔偿过先生损失费17.61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财产保全和评估等诉讼费用1.21万元后,还余下22.18万元。这也就是他卖掉房屋的房款。相比当初卖给姜先生的协议房价24.5万元,整整差了 2.32万元。
【钟涛律师评语】
两年前,将自己的房屋卖掉后,凭着房产证还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机会,再次将该套房屋售出。原本想从中赚一笔的姜先生,到头来不但被告上法庭,支付了一笔不菲的诉讼费,并且还落了个分文未赚的结果。日前,闵行法院判令其全额返还已收的房款20万元,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费17.6万
余元。
相信不少人看到上面的成本核算之后都心里有数了,签订合同之后,应该诚信履行,否则,必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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