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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咨询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政策合同效力及相关税费-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4-2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咨询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政策合同效力及相关税费-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如果安置房是全产权,当然可以购买,全产权诩的转让是爱法律保护的,也就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过户登记。如果安置房只有使用权,就要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或者安置房屋的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应当如何办理房屋使用权的转让,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当地所说的房屋折子的转让。建议你应该将这些问题弄清楚后再行动。以免存在隐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在安置协议上出现不能交易的字样也在意料之中。实务中,的确有不少当事人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对此,东风不敢苟同。
本人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晰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唯一能够证明房屋产权清晰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此单广泛用于城市拆迁开始阶段,由房管部门出具给拆迁公司,以便后者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权属,提高拆迁工作效率)等一切证件、证明材料。本例中的标的物虽为拆迁安置房,但本质上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在安置前产权属开发公司,安置后产权属被拆迁人,最终由购房者也就是你领取产权证。
基于上述理由,被拆迁人只要持房管部门核发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产权证明单、拆迁合同及该房的计税发票等证件,具备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就有权转让房屋。即本例不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禁止转让房地产的法定情形。你可以与之订立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合法受让

上海房产钟涛律师建议慎购拆迁安置房。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情况再决定;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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