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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主解除合同约定定金与违约金二者只能选一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4-2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买卖双主解除合同约定定金与违约金二者只能选一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网友问:我有一套面积1994年85平方米左右的的住房,经朋友介绍,我与买家王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34万,王女士在合同签订时支付6万元定金,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我收取了房屋定金,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女士提出资金不足,要求先办理过户,房款后付。因朋友介绍的缘故,我答应了王女士的请求,但与王女士约定,余款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全部房款千之一的违约金。转眼半年就过去了,但我迟迟未收到房款,于是找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及违约金,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定金及违约金的主张。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如果双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则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主张。
 
本案中你与王女士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有效,只是后达成的合同对付款期限做了变更。王女士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并且在我催促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所以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你只能选择其一,不能既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又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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