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有一套面积1994年85平方米左右的的住房,经朋友介绍,我与买家王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34万,王女士在合同签订时支付6万元定金,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我收取了房屋定金,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女士提出资金不足,要求先办理过户,房款后付。因朋友介绍的缘故,我答应了王女士的请求,但与王女士约定,余款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全部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转眼半年就过去了,但我迟迟未收到房款,于是找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及违约金,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定金及违约金的主张。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如果双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则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主张。
本案中你与王女士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有效,只是后达成的合同对付款期限做了变更。王女士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并且在我催促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所以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你只能选择其一,不能既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又要求支付违约金。. TAG: 钟涛 上海房产 违约金 定金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