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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除合同约定违约条款职务买方可申请索赔房屋升值部分-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4-2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卖方违约,除合同约定违约条款职务买方可申请索赔房屋升值部-上海房产律师
 
【案例】
客户说去年10月份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价格是八十万,已经付清全款,今年7月份应该给我办理过户,但是现在卖方迟迟不给我办理过户,说不想卖了,因为到今年7月份房价涨了,他房子已经升值了,现在达到150万,卖方不想卖了,我该怎么办?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签订了买卖合同,付清了全款,今年7月份卖方应该给我过户,但是他不给我过户。

这个时候可能卖方说我赔偿你违约金,比如我房子,你70万买的,我把这70万退给你,退给你以后我再多给你十万块钱,你白住这么长时间,你还赚十万你多好,我再转手买,我150万我扣出八十万还赚钱,有可能这样想。那买方这时候我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按照我原合同履行,你给我办理过户。如果说你不给我办理过户,我就要你赔偿我的损失了。如果你能支持了,比如说法院支持我继续办理过户,继续履行合同,我拿着法院判决书就可以办过户了,这就没有关系。如果是说这个合同确实不能履行了,也不用着急,你房屋升值的部是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是有过错的,他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包括你这部差价的损失,都由卖方来承担的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律师提醒买卖房屋双方以下三点注意事项,并向大家“支招儿”,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一,买房时尽量选择已颁发房产证的房屋购买,避免出现后续问题; 

其二,如果当时确实不能够过户,那么务必要把过户时间和过户要求约定明确,以便将来更好地执行买卖合同;另外,双方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明确,包括什么情况属于违约,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避免将来出现如果一方反悔而导致该买卖合同不好执行的情况; 

其三,如果确实已经出现了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对方反悔了,那么请您在诉讼前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保全,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假如一房二卖涉及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来即使判决履约,最终也无法执行。 

有一句古老法谚叫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此钟涛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慎重考虑,那么在合同签订后,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都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依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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