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条款的定义就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国《合同法》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强调权利义务对等 [ 案评 ] 其实 , 国目前许多地方存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间出现约定付款方式的现象 ; 例如本案例中的以贷款支付房款 ” 等。
案情简介
手里有将近 10 套的小户型公寓楼从事出租收益,刘先生投资房产几年下来他收获不少。 2005 年 3 月份。而他自己则想买一套好一点的房子把妻儿接来一起住。经过朋友介绍,和上海某高档楼盘的业主谈好了一套房的转让事宜,以每平方米 22000 元的价格购买 145 平方米的房子,总价值达到近 320 万元。 4 月 15 日,付了定金 10 万元签署买房协议,并约定 “ 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 ” 凭刘先生的经验和以往积累起来的关系,认定向银行贷款一半,也就是 160 万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为了安全,故意在申请时报了 200 万元,好留点还价余地。然而,去办理贷款的时候出了大麻烦,银行工作人员告之他名下的房产太多,而且逾越一半都有贷款未还清,资信状况缺乏以再贷款这么多。而且这套房屋又是非普通住宅 ” 贷款要求更高,别说 200 万,就是 160 万也不可能!
而是没有一次性付款这么多的能力,这下刘先生傻眼了并非没有资金。只要能放到贷款,凭那批出租情况良好的小户型每月回收的现金还贷是绝对没问题的但是如果要一次性付款,短期根本无力筹措。更为有利的和上家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注明:如果 15 个工作日内不付清房款,将视作下家违约, 10 万元定金悉数归上家所有。
刘先生原告上法庭。审理当中,结果。刘先生以 “ 因为银行贷款政策改变办不出贷款属不可抗力,依照我国《合同法》此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用赔偿损失。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审判
而是说可以将银行贷款作为支付手段而已,审理法院认为:合同上写着以银行贷款买房并非指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买房。作为卖主,当然希望看到对方直接将现金捧到面前,而同意对方以贷款支付只是给他这样一个选择,不是代表这是卖主的义务。此外,说银行贷款政策改变,也需要有银行的官方书面文件为准,不是仅仅以某个贷款审核员的口头说明就为依据的更何况,国法律对 “ 不可抗力 ” 解释非常明确,银行内部政策变化根本不算不可抗力,也不是合同无法行使的理由。
刘先生最终支付 6 万元作为赔偿才解除了合同。 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的反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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