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房东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市民刘某夫妇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售自己承租的房屋时,因欠交房屋租金,致合同不能履行。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某夫妇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判令他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原告刘某和林某是夫妻。 2005 年 10 月,林某以刘某的名义与原告赵某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刘某承租的某工厂所有的房屋,以 16 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依照合同约定,赵某于当日交付刘某购房定金 1500 元,交付经纪公司信息服务费 1500 元。赵某交付的购房定金,由经纪公司代收。尔后,双方在料理过户手续时,由于刘某承租的房屋欠交房屋租金 9000 余元,出租人不同意料理过户手续。赵某与刘某夫妇经协商,不能对补交房租的承担数额达成一致,故刘某表示不再出售房屋。
原告赵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原告经纪公司返还中介费。而原告刘某表示,与原告签订合同、买卖房屋是爱人林某办的后来才知道,因为欠房租问题解决不了所以房子卖不了而且他没有收原告的定金。原告林某同意丈夫的意见。原告经纪公司人员称,已为原告提供了房屋信息,并尽到义务,所以不同意退还信息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时虽为原告林某代签,但事后已经刘某追认。合同签订后,由于刘某自身的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原告经纪公司已为原告和被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履行了应尽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原告经纪公司返还信息服务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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