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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能通过审批,买受人迟延付款的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4-1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银行贷款不能通过审批,买受人迟延付款的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房产律师 

随着国务院的调整房价新政的出台,上海房地产市场又将面临新一轮的违约高潮,一大批签订合同已经或者即将履行合同的人,因为政策的出台,面临不得不违约的尴尬境地,那么,如果银行贷款不能通过审批,买受人迟延付款,买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

钟涛律师按:大部的买家卖家都是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文本,关于银行贷款的支付方式最常见的约定方式是某年某月某日,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交易手续时,由买受人提供已经通过银行审批的《某某银行抵押借款合同》,与转移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申请共同送入交易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时提供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金额不足双方约定金额,则由买受人当日现金补足差额并交付给卖售人。

因目前实行严格的发放贷款政策出台后,必然导致一部买受人的贷款不能通过银行审批,即使勉强通过审但降低了贷款成数,例如二套房不能低于50%。因此买受人将面临过户交易时,不能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者不能补足房款的风险,这种风险发生,买受人就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甚至可能是逾期未付款20%的违约金。

很多人就在猜想,此种情况到底是不适用不可抗力,双方都可解除的情况,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呢?

钟涛律师认为,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贷款审核不过的相关条款,按照惯例,买家是需要承担补齐差价的责任,否则按照违约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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